共同犯罪有哪些作用?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21 15:52) 点击:528 |
共同犯罪有哪些作用? 所谓“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出现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并使之强化,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划共同犯罪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即遂奠定了基础,这是策划行为的重要功能。 (二)从客观上来说,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 1、纠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3、积极参加、实行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承担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很高; 4、实施对犯罪结果起决定作用的行为,这类共犯可能不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但是其某一个犯罪行为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因素或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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