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29 15:32) 点击:88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的, 不论单位是否同意,均不影响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但是,处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防止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损害公司利益,劳动法规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的条件: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转聘的员工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提出辞职超过三十天的,或试用期 超过三天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了,单位也没有任何权利不办理交接,如果因为及时办理交接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有权追究动公司的法律责任。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的时候需要保留证据,比如说可以在辞职报告的下方设计一个存根,交给部门领导时,要其签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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