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姜明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济宁律师在线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姜明祥: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如何进行复查?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28)    点击:76

 济宁律师在线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姜明祥: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如何进行复查?

  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上一级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

  上一级检察院经复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姜明祥律师提供“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姜明祥律师,姜明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姜明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917192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姜明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 | 济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姜明祥律师主页,您是第174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