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刑事辩护律师姜明祥在线:实施搜查要注意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22) 点击:80 |
济宁刑事辩护律师姜明祥在线:实施搜查要注意什么?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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