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23 14:26) 点击:98 |
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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