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姜明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女儿监护人却没有抚养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54)    点击:206

  

  本报讯(记者王骞)虽然法院早将2岁女童冰冰的监护权判归了父亲李某,但由于孩子的外婆坚决“不放人”,冰冰已经在父亲和外婆的争执声中生活了一年之久。日前,宝山法院作出在执行中将监护权与抚养权剥离的决定,帮助冰冰解决了这个麻烦。据了解,这种执行方式在上海法院尚属创新之举。

  2岁多的冰冰已经开始牙牙学语,不过她也许永远都无法弄明白,为什么长久以来父亲和外婆会吵得如此激烈。两名至亲间的纷争自2003年7月24日,冰冰的母亲吴芸因产后忧郁症跳楼自杀开始。按照法律规定,母亲死后,孩子的父亲自然就成为法定监护人,但外婆相信,是李某没照顾好女儿才引发此悲剧,所以坚决反对将孩子交给李某。

  失去爱妻的李某将孩子当成了最后的精神支柱,为了夺回冰冰,只能将外婆告到法院,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固执的外婆仍拒绝交出孩子。去年11月,李某又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应该得到履行,但执行监护权案和其他案件不一样,法官判决必须顾及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宝山法院执行庭法官顾伟刚告诉记者。抚养权是监护权的一项子权利,法院考虑在执行时将这两者剥离,抚养权归外婆所有,父亲仍然是冰冰的监护人。虽然此前并没有先例,但这么做并无违法之处,又能解决问题,因此便和孩子的父亲商量是否可以让步。协商后,当事双方终于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点评

  监护权包括抚养、保管孩子财产、人身安全等多项子权利,一般而言,监护权归谁所有,谁就要承担起其各项子权利。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迫使法官不得不另辟蹊径,将抚养权从中剥离。目前看来,本案的执行效果让人满意,基本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姜明祥律师提供“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姜明祥律师,姜明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姜明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917192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姜明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 | 济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姜明祥律师主页,您是第17481位访客